关键字: 物业管理案例
业主居室遭水浸 物业公司赔
[案例]
1999 年3月21日中午,某花园小区403室的业主黄先生之妻(陈女士),在其父母家中接到电话,称其家中进水。陈女士与其父火速赶回家中,发现整个地板(两间卧室、一间客厅)已完全被水浸没,厨房、北阳台积水已达数寸,家中陈设包括音响、冰箱、洗衣机、衣橱等均在水中。当天下午1时许,黄先生在小区管理员的陪同下,查找原因,在楼下303室的北阳台雨水管漏斗中,发现大量杂草、污泥等异物。同时,黄先生了解到,前一天该楼水箱阀失灵,水箱大量溢水。由此推断,水流到三楼后因管道受堵,不能下行,就从403室北阳台的雨水管漏斗中涌出,流到了自己家中。由于他们是新婚不久,装修时间不长,遭此意外,受损严重。黄先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由于日常维护保养不力,才造成这一局面,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后经法院调解,物业管理公司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4500 元。
[分析]
业主不规范装修,阳台地漏被封,导致了正常泄水受阻;水箱阀失灵,导致水箱大量溢水;落水管被杂草堵塞,下水不畅,这一切都暴露了物业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此事虽然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解决,但在业主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形象。
目前,绝大多数业主搬新居前都搞装修,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规范的装修行为。如何加强装修管理,规范业主装修行为,保证相邻业主的利益不受侵犯,这是摆在物业管理公司面前的一项艰巨工作。同时,业主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不再像以前那样“死缠滥打”。物业管理人员也要相应地提高自身的素质,转变观念,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买顶楼装太阳能热水器 物业告业主法院判拆
去年夏天,张先生买下一套顶楼商品房,并在屋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没多久,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张先生指出,这样安装违反了有关规定。然而,张先生并没有进行整改。一周后,物业公司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在3日内拆除。接到拆除通知的张先生依然无动于衷,于是物业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中,物业公司据理力争,说屋顶是整幢楼全体业主共有的,现在张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物业公司还拿出《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加以说明。该《条例》规定,禁止在天井、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另外,他们小区在“住宅装修须知”中也有“禁止安装卫星天线接收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的规定。
张先生辩称,太阳能热水器不属《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其房屋对应的屋顶上,并没有妨碍其他业主,也不会对屋顶造成损害。
法官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所在的楼房屋顶,是该幢房全体业主共有,他们都对屋顶享有共同的权利。张在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对屋面有可能造成损害,物业公司要求张先生拆除并无不妥之处。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太阳能热水器,恢复屋顶的原状。
楼道灯不亮老妪摔伤 物业公司管理不善被判赔偿
家住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的六旬老太太龚某在楼道行走时因路灯不亮被严重摔伤,龚老太太认为负责路灯管理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职责,遂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福田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龚老太太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9千余元。
龚老太太住在该花园的15楼,据她诉称,2002年12月2日晚,她到天台上去收被单,当从天台下至17楼时,楼道里的路灯怎么也不亮,眼前一片漆黑,她只好摸索着下楼,结果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两只手小臂骨折,其中右臂粉碎性骨折,左眼挫伤并伴有脑震荡。老太太认为,自己之所以被严重摔伤,是因为楼道路灯不亮造成的,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没有进行及时的管理和维护,未尽到相应的义务,最终导致自己严重受伤,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保证小区楼道内的路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摔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案情酌情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