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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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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社区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分析汇总(十四)
http://www.nj933.net/article.php?id=1700  发布时间:2011-07-31 点击率:2990

关键字:  物业管理案例 

深圳停车场内丢车赔不赔听证会上辩是非

政府部门市法制局: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对停车场没有明确的界定,如何规范停车场责任一直是条例起草的焦点。也一直有两种观点存在,一种认为停车场管理单位对停车负有保管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认为停车场只提供有偿服务,不提供保管责任。因而发生丢失时不承担责任。
经过反复论证,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承担条例所规定的管理责任。并由管理单位的过错导致机动车被盗损坏,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第24条所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在停车场内因过错导致车辆丢失毁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使管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又避免责任过重。有利于车主的利益和社会治安。在目前情况下,我们认为主要是解决条例有关停车场赔偿责任的操作性问题。应使有关规定更明确。        
住宅局:“管理不善”应界定清楚
住宅区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停车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是本条例草案中有关各方最关注也是争议最大的一条。我局建议修改为停车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造成停放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原规定“管理不善”过于笼统、模糊。哪些情况属于“管理不善”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因此,非常有必要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本条例草案第24条已经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履行的9条职责,因此建议在本条款中再进一步对“管理不善”加以明确。把有关的细节界定清楚,分清责任。
管理者代表:合五为一侵害企业利益
李钊:市政公用事业地盘管理公司副经理
停车场实际存在着5种基本事实合同关系。第一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第二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第三是有偿车位租用使用合同关系。第四是无偿车位使用租金合同关系。第五是车位私有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服务关系。现在条例29条、41条已经采用偷梁换柱的方法,把停车场的关系一律变成保管合同关系,这实际上是政府强制包办婚姻。条例第25条规定了必须刷卡。必须发行停车证。而且车辆离开必须查验停车证。第41条说不按规定的就依法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把一个停车场的关系简单变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从这个角度说,这是违背合同法、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也丧失了公平性。所以我认为这个条款应该修改。 
    条例出台后,我们组织了50个物业管理企业向市人大以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反映了我们的意见。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利益,这部分内容应该修改。
负责与否要看实际管理情况
肖武春:鹏基物业公司副总经理
    在停车场丢车停车场是否负责任,关键应当明确停车场提供的是单纯的场地出租服务还是车辆管理服务。丢车情况发生后,应根据事实认定停车场方是否有过错。如果停车场提供的场地出租服务就无须承担责任。原因:一是供停车人使用。完全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他是维持车辆的秩序、保证车辆停放、并不包含保管。不受场地大小、停车场地段繁华程度,基本大多数是每次5元,区区5元怎么支付动辄几十万元的赔偿。更何况场地的维护、人工的开支。这种情况要停车场尽赔偿责任,是明显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对管理方不公平。
停车场如提供的是车辆管理服务,则应当负赔偿责任。停车场可以根据被停放车辆的新旧、价格高低收取费用。这比单纯的场地出租费用要高。收取保管费后,停车场管理方可以加大设备投入。如设置监控设备,在进出口加上电视系统。
我们认为在有条件的停车场可以划分区域提供不同的服务。停车人可以选择需要保管还是场地出租。这样,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公平的。也是对停车场利益的保护。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曾勇:华侨城物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我的观点很明确,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不应当承担车辆丢失赔偿责任。
一、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是不符合国际惯例,本人在四年前参加了政府组织的停车场的考察组,专项对停车场法律责任问题,走访了新加坡等地区的建设部门、车辆主管部门和保险部门等,考察组为慎重起见,回国后调阅了大量资料。同时发现美国、日本、韩国国家,对停车场立法有明确的做法,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个责任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早就非常明确是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深圳日趋国际化的今天,应考虑这些发达地区,在立法时予以充分的认识和考虑。
二、停车场部门每次收取三到五元的停车费,刚才前面发言的人认为不低,而立法又明确其赔偿责任是数十万数百万的数额,这种风险是有违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
三、停车场是否承担保管责任。本次条例草案没有提到“保管”二字。但在条例第23条提到了。我们认为是否在立法时可以予以明确这两类责任,一类是保管责任,一类是车位使用责任。
业主、市民代表:用合同规范权利义务
    邹家健: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
我从住宅区角度谈停车场使用问题。我的观点是:1、支持政府立法,在车辆丢失的时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反对提高收费。因为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不应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3、立法的过程中,应该采用经济合同的方式来规范停车场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有人说停车场要承担丢车责任,就应该提高收费标准,用于停车场单位购买停车管理险。我们的意见是因为停车和收费没有必然联系,提高收费并不能解决停车场丢车问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车是其应尽的责任,不能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其次,在政府立法当中,应该采用经济合同的方式约定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的责权利。我认为应该像业主公开选择物业公司一样选择停车场的管理方。因为收费少,不具备这种能力、不具备这种资质就请他走人。我不相信深圳人不能管理好一个小小的停车场。
而且住宅区丢车现象已经很少,所以停车场管理者收了钱就应该办事。刚才有个同志说停车场应该提高收费,3、5元对他不公平。我说这是各有各的算法。据我了解,深圳住宅区丢车的数量十分罕见,而且偶然发生的也基本没有赔偿过。
比如一家管辖了41家小区的大型物业管理公司,近几年只发生了3起丢车事件。据了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2003年所有丢车的理赔数至今只有56起,而且丢车范围主要发生在路边停车、关外的一些临时停车场。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所说的丢车时有发生在住宅小区是不存在的。车要回家,在公共场所停车和住宅区停车是不同的。我认为既然收钱就应该办事。因此我们希望在政府立法中应该坚持这一点,向消费者倾斜。
鼓励停车场买保险
李红光:深圳赛格集团
我觉得立法关键是要解决问题。盗窃车辆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对付它是有关部门的责任。车主和停车场、物业公司在盗车团伙面前是弱势群体,不应该承担责任。在立法上如果停车场要赔偿,后果很明显就是导致停车更加难。我们立法不应该加剧这个矛盾。
按照国际惯例,美国和德国在丢车发生时都是由保险公司来赔,保险公司是第一赔偿人。我们现在鼓励停车场买保险,是切实可行的。
我提出对《条例》的修改意见是针对第23条第一款。应增加鼓励停车场购买停车场责任险。对市政府定价停车场,也鼓励他们购买停车险,可以收较高的停车费。而且应该在减价的基础上收费。停车难的责任是什么?是由于政府的规划滞后,执法不力。要做负责任的政府,就要把停车场的土地使用费减免,鼓励建立停车场,鼓励他们买保险。
应改为《机动车停放与保管条例》
丁龙:赛格电子市场
首先我认为:深圳特区机动车管理条例名称应改为机动车停放与保管条例。说了半天大家都很明白,吵来吵去就是赔不赔的问题,停车就是停车、保管就是保管。就和坐飞机买保险和买机票要分开一样。所以我建议,有条件的停车场可以适当开展保管业务以解决客户之忧。如果不交保管费,丢车后,停车场最多赔偿50%。因为丢车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如果你安全措施加强了,你的车就丢不了。
自由发言人艾及:市政协委员
刚才听到丁龙先生提出条例的名称是不是改成停放和管理条例,我支持这个说法。因为我也认真阅读过条例草案修改稿,这里面的含义基本上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自己想,是我们国家的民法,还是根据保管合同?刚才深大的博士生也提到,这里是保管合同性质的关系。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停车场都给一个保管合同关系的话,那么就有一个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说我们和合同法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的自由原则是否相冲突,因此我同意丁先生的观点,由大家自由选择是停放还是保管。这两者是有差异的。物业公司也可以根据状况选择保险……
谭刚:市人大代表
    停放管理条例名称本身需要更加规范。因为停车不仅仅是停放的问题。条例本身有些条款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化。比如像有些条款里面讲到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管理不善到底怎么界定,需要细化……
林锐:桑达公司
我既是停车的车主,也是停车场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车辆使用者来说,我的车停在停车场,没有人照顾应该是不放心的,即使没有丢,旁边人把车碰了,这客观上都造成了损失。刚才代表中有人说应区分不同的合同关系,保管是保管的责任,停放是停放的责任,我觉得这比较客观。我觉得我交纳了相关的费用,但车被破坏了,我有权向停车场追回这个责任。停车场也有这个义务赔偿。并不是保险公司赔偿了停车场就不赔了。
唐娟: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法学博士
停车场管理者应该承担责任。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其土地所有权归属负责土地的权利所有人,住宅区业主停车与业主管理公司是一种财物的保管关系,不是租赁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保管停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按照民法和全国物业管理条例承担责任。我所依据的相关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规定。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三个相关法规是深圳经济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