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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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宇宏•健康花城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及管理筹备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甲方:中山市宇宏住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宇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在自愿、平等,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及管理筹备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中山宇宏•健康花城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概况:
物业名称:中山宇宏•健康花城
物业类型:商住
座落位置: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中心旁
建筑面积:110万㎡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项目立项即2002年5月1日始至深圳市宇宏物业管理公司中山分公司成立与甲方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三条 前期介入管理服务
-定期参加甲方、建筑商、承建商及各有关单位会议,讨论有关问题并提供专业意见
-参与在设计、施工,给甲方及施工单位提出在前期工作中可能留下的种种隐患
第四条 管理筹备服务包括
-制定架构、招聘人员、组建成立中山宇宏健康花城管理处
-负责物业设施对实质运作
-负责管理运作成本及预算
-订定管理守则及用户守册
-制定管理架构及员工培训计划
-制定移交健康花城单位与用户之程序
-制定装修工程及物料运送控制之程序
-订定保安控制程序
-订定迁入控制程序
-订定安全控制程序
-物业保险事项
-负责物业管理人力资源
-负责清洁服务安排
-负责维护保养报务
-负责建立处理投诉程序
-负责交通运输的安排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五条 业主未入伙入住前每月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及时收集的各种图纸等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建立起完善的档案文件系统。
第七条 乙方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了监督,及时提出对物业日后可能出现的种种隐患。
第八条 甲方授权乙方参与规划设计期、前期介入期、组建入伙期,为日后物业全委托打下基础;
第九条 乙方对物业管理方案的设计、人员的安排,为管理物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十条 乙方指派工程专家熟悉工程和设备管理的对有关结构设计和设备配置等技术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并且参与部分工程的施工监管;
第十一条 乙方培养未来的物业管理技术骨干;
第十二条 甲方规划设计方案没有乙方的签字不能实施,施工结算没有乙方签字不能付款,乙方全方位地参与项目的质量监督,提高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乙方对前期管理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置、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物业的验收与接管、用户入住管理、房屋装修管理以及档案资料的建立。
第十四条 乙方参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以前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时,听取乙方人员对该项目的市场定位,潜在业主的构成以及消费水平,周边物业管理概况及日后的物业管理内容、管理标准及成本、利润测算等。
第十五条 乙方在规划设计阶段,选派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工程规划设计的目的,从投资、综合开发、合理布局,安全使用和投入使用后长期物业管理的角度进行参谋,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乙方参与施工建设主要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时常在现场指导和监督,在施工中予以解决而不遗留下来成为日后使用和管理中难以克服的障碍;
第十七条 乙方选派相应专业的人员参与施工质量监理,配合开发企业和施工部门共同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应选派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尽可能全面地收集物业的各种资料。同进熟悉各个部分,为日后管理作好充分的准备;
第十八条 乙方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甲方一起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九条 乙方工程施工中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技术标准及合同不断进行检查,如:是否严格设计按设计要求施工,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使用各种材料、备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等等。
第二十条 乙方参与竣工验收,乙方拟定接管验收资料遗留问题登记表、接管验收设备设施问题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项目进行前期介入是对物业使用功能的满足情况、设备运行的安全及可靠程度、后期使用的方便与合理性进行管理预案分析和裁定,避免甲方进行重复投资或物业使用不久就进行投资改造。
第二十二条 从物业未来使用的角度,对物业管理进行系统设计,根据以往物业管理过程的经验,向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供甲方参考。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从项目设计开始提前介入,参与物业建设项目的优化设计,对物业实施超前管理,为完善物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避免物业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四条 乙方积极参与工程监理工作,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物业建成后给使用和管理服务带来的缺憾。
第二十五条 乙方提前熟悉所安装的设备设施,严格按规范做好接管验收工作,确保物业理单位从物业开始投入使用即能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选派的管理人员对物业规则设计中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如空调位置设计的占地与美观问题的处理,建筑物内的管线布局怎样考虑才能利于日后的维修养护等提供改进意见,避免或减少物业管理中的“先天不足”现象。
第二十七条 乙方所选派的管理人员扮演“第二工程监理”角色,按施工进度察看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乙方所选派的管理人员参与工程验收,进行器材检查、外观检查、性能检查、功能测试、整洁情况检查,并按改进计划督促改进。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参与竣工验收和接管验收,按有关标准严格验收,能确保房屋和各类设备及附属配套设施正常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乙方通过早期介入,保证了设计、建造质量和对物业的全面了解,对后期的物业管理就带来了便利,既便于维修保养计划的安排与实施,又能保证维修质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乙方自行全面组建管理处服务内容、设备配置、组织架构、财务预算、收费标准、管理份额计算等。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甲方行为违约导致乙方未能完成管理服务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进,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决定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7 日内撤出本物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等;乙方应负责甲方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战争、洪水、雷击、地震等不可抗灾害),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按相
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局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