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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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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江苏物业律师网www.nj933.net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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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世贸中心商铺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http://www.nj933.net/article.php?id=1903  发布时间:2011-09-13 点击率:7837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 乙双方约定: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些未尽事宜,订立下列补充条款,若补充条款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本补充条款为合同的组成部份。
1、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租赁房屋____________号铺,位置请参看附图。(以下简称“该商铺”),该商铺是由甲方建设的名为世贸中心一期(以下简称“商场”)的组成部分。
2、 租用该商铺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租用该商铺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即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2)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日,以优惠月租金¥____________元支付,其后按照月租金¥________元支付。
(3)乙方于每月第一天前以银行自动转帐方式将本月应付租金转至甲方指定的帐户;也可在该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财务交付。
3、 乙方收到有关当局或甲方书面通知缴交管理费、铺内水电费、空调费、电讯费、公共部位水电费及因使用该商铺而引起的有关费用后,乙方须在指定日期内缴清。公共部位水电费、管理费及空调费按出租面积计算,公共部位水电费每月按照实际消耗分摊,管理费每平方米月付¥4元,空调费每平方米月付¥9元。中央空调的开放时间暂为上午十时至下午十时,管理公司有权调整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一日不少于十二小时。乙方于租用该商铺期间,管理费及空调费如需调整,管理公司将于壹个月前书面知会乙方。
4、 乙方根据甲主委托的商场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手册规定进行该商铺的装修工程,乙方确保其聘请的承包商及其有关人等均须服从装修手册规定。
5、 关于该商铺装修:
(1) 甲方提供两份该商铺的平面图予乙方,乙方须提交以下装修设计方案予甲方或管理公司审批,甲方在收齐所有资料后的一周内书面回复乙方,有关装修设计方案要求详列于附件(一)。
(2) 乙方的装修施工方案必须取得管理公司的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装修工程,有关呈交与批核装修方案之程序详列于附件(二)。乙方任何装修的修改,无论是未装修或正进行装修,均须得到管理公司的书面批示,方可继续进行,否则,甲方有权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其改正,若14天后仍未改正,则甲方有权终止出租该商铺予乙方,乙方租赁保证金将不退还。
(3) 乙方因递交装修施工方案予甲方或管理公司审批导致延误(不包括本条第(2)点),乙方不得藉此要求延长免租期,或向甲方追索任何赔偿。
(4) 甲方因出租该商铺予乙方而须支付下列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即时支付;
乙方根据甲方已批复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所有装修费用则乙方承担。
(a) 向专业顾问咨询该商铺的装修方案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b) 乙方要求甲方协助提供该商铺的设计装修方案。
(5) 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保护该商铺符合下列标准:
(a) 保持该商铺的装置、内部装修、灯饰、标识、橱窗、玻璃等稳固、清洁、整齐,并符合甲方的要求;
(b) 不可设置任何物件于该商铺的外围,甲方有权即时移走和丢弃任何障碍物而无须通知乙方;
(c) 不得滋扰其它商铺或公众地方;
(d) 如需在该商铺的橱窗、玻璃、外墙或公众地方展示广告,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
(e) 该商铺的招牌、阳蓬等,不得超越该商铺范围;
(f) 该商铺的外围不得用作展览或推销摊位,以免影响人流通道;
(g) 该商铺的铺面如有任何结构性的修改,必须经认可的工程师设计及核证后,交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进行修改。该商铺的铺面玻璃门窗须为12mm的防火玻璃;
(h) 该商铺的设计如不能与商场的整体设计互相配合或协调,该设计将被甲方否决;
(i) 只有甲方认可设计的招牌方可安装于该商铺的外面;
(j) 任何招牌、广告、展销品,或宣传单张不得紧贴于该商铺的玻璃上,必须保持最少150mm的距离,以利清洁和维修;
(k) 该商铺的所有橱窗限作展销商品之用途,不得被乙方任何装置所阻挡;
(l) 促销广告的单张、贴纸等均不得在该商铺的铺面展示,海报的支架或通告板的设计图样,须知会甲方;
(m) 安装任何音响系统,须事先取得甲方的批准。如该商铺是经营销售音响设备,设立音响测试室须事前取得甲方之批准;
(6) 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批准,否则乙方必须在免租期内完成所有装修工程并开始营业。若乙方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约,乙方租赁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甲方并保留一切追究的权利。
6、 有关该商铺的铺面事宜:
(a) 甲方有权提供铺面设计予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即表示乙方接受铺面的设计及规格,在未取得甲方的事先批准前,乙方不会就该铺面作出任何修改,另乙方亦不会因使用甲方之铺面设计而获得任何减租或延长免租期,及任何赔偿或补偿。
(b)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期间,自费委托符合资格的承包商进行铺面安装工程,另乙方不会就该铺面不能如期完成而获得任何减租或延长免租期,及任何赔偿或补偿。
7、 有关该商铺的维修:
租赁期内,乙方须保持该商铺有良好及清洁状态,包括地面、墙身、天花、门窗、窗帘、家具、固定装置、电器设备、电线及乙方进行的装修。乙方必须在适当时间自费进行保养、油漆、修理、重建或替换,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该商铺按原状交还甲方,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在甲方书面要求,偿还因修理或更换铺面玻璃的合理费用,无论该玻璃是被乙方或其它人所损毁。
(b) (I)该商铺的所有机电装置,必须通过合资格的技师检查核证,并符合有关机电法规。
(II)在首次核证后每12个月,须经合资格的技师再次检查核证,并于核证后两周内向甲方递交有关检查核证报告。
(III)所有检查必须通过合适的工具和设备进行,并须符合常规和法规,以确保即使用线路出现问题,也不会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危害。
(IV)所有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由符合资格的技师记录日期。
(c) 所有在该商铺内(但不限定于)的电力、燃气装置、线路、管道及设备,灯具、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广播系统、消防设备、喷水系统等,必须保持良好及使用状态,当甲方合理地提出要求,乙方须聘请经甲方核准的承建商进行维修或更换。
(d) 所有由乙方、乙方的员工及获乙方许可而使用之卫生间及供水设备,须保持良好、清洁、可修补的状态。
(e) 由于乙方的装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装修问题),乙方及其有关人士之失职,疏忽,该商铺发生火灾、漏水或溢水,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引致甲方损失,面对法律行动、诉讼而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或由于乙方经营该商铺而导致的亏损,均由乙方承担,履行赔偿责任。
8、 有关该商铺的保险:
乙方有责任就该商铺向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有效的保险,包括“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达至甲方合理的满意程度,并将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提供予甲方查阅,否则,甲方有权代乙方购买保险,该保单必须以乙方的名义投保,并认许甲方在商场的权益。保额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足够弥补损失,并须注明除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保单条款不可取消、修正或限制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9、 当该商铺出现任何损毁、意外,或由甲方供给的水管、电路或配置、家具或任何其它设施等出现缺陷时,乙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安全地予以处理。
10、 乙方不能进行任何可导致该商铺或商场的结构、外墙面、设备、仪器等损毁的行为。
11、 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自费作出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废置、损毁、堵塞、妨碍或阻止设备或系统的使用,而该等设备、系统为商场或该商铺的组成部分,该等设备或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子、供水、排水、卫生、配管、废物处理、机械、加热、照明、通风、冷却、空调、消防、防火、保安、安全、喷洒器、响钟、电脑、监察器、通讯、电子通讯、商铺管理、闭路电视,康体和广播系统以及有利于商场的一切系统。
(b) 增加、设置、安装或更改任何间隔或其它建筑物,或容许该商铺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部份作出增改(非结构性的商铺或重修该商铺的布局,以及可拆除的间隔或家具除外);
(c) 与隔邻的商铺打通;
(d) 对设施作出任何增改;
(e) 安装任何超出该商铺原设计承重量的设备、仪器、家具、间隔、机器或任何其它物件于该商铺的地面、天花、屋顶或结构的任何部分。甲方规定最高承重量为3.5KN/M以及指定位置存放保险库及其它重型设备之用。倘甲方认为有需要,可要求乙方对该重型设备加设物料或支撑以分散重量。
(f) 对该商铺的任何门、窗、墙、梁或结构的任何部份进行切割,损毁、钻孔或涂污。
(g) 铺置任何可能造成严重性损害的物料在天花、地面或任何可能损害或渗透于地板表层的物料;
(h) 损毁商场的家具或装置;
(i) 安装或设置任何物件在该商铺外围或天台;
(j) 安装任何加热、通风、额外空调设备或系统;
(k) 变更、修理、连接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影响商场的设备的运作。
乙方在本项条约下的任何增改申请,乙方必须提交甲方有关专业方面的方案及说明。
12、 乙方保证所有该商铺的增改工程均由符合资格之承建商施工。
13、 乙方保证所有进行增改工程的承建商及其相关之人员,无论是设计或监工,均谨慎的履行义务。
14、 乙方保证使用优质的材料和良好的施工质量进行甲方批准的各项增改工程,以符合甲方的合理要求,及与所有牌照、批核、许可、甲方批核的方案及规格相符。另保证不会对其它商铺构成任何滋扰。
15、 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而令乙方之有关批准被注销或失效,乙方须将有关部分修复至良好、坚固状况直至符合乙方的合理要求。
16、 在未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悬挂任何过重物件于该商铺的主要结构上;乙方不得在该商铺的屋顶、墙身、天花、窗户或任何需要额外的电线或电力而不经过乙方分表计量的机器、仪器、机械或设备。
17、 容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人士,在事先约定的合理时间(紧急情况除外)进入该商铺。
(a) 整改、维修邻铺或设备;
(b) 因应该商铺的发展
(c) 因应本合同享有的权利;
(d) 遵守任何可能影响合同的条文、条件、制约;
(e) 检查该商铺及正进行的任何增改项目;
(f) 盘点甲方的家具或配置,或租约期满后甲方须弃置的物品
(g) 纠正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文;
(h) 检查、重建、维修、翻新、维护、清洗、油漆或装饰该商铺或商场的任何部份,或为上述情况在外墙搭建棚架而该等棚架不会严重地妨碍行人进入该商铺;
(i) 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在适当时间于该商铺里、外设置任何有利于该商铺的设施;
(j) 无论乙方是否有责任承担,对有关工作均须配合以利甲方完成合同内的责任;
(k) 在事前给予合理时间预约,甲方可揭开该商铺的地板或有需要打开任何部分,以便甲方检视及维修;
(l) 递交乙方书面通告,说明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修理、翻新、更换、重建、清洁及保养等工作,乙方收取后须立即展开有关工作。
甲方、甲方的代表、管理公司或承建商必须合理地对乙方的生意及该商铺使用权的影响减到最少,以及因修复任何上述工作而导致的损毁,当发生紧急情况或给予合理通知后,乙方拒绝甲方进入该商铺时,甲方或其代表有权使用合理和必须的行为打开或打破任何门、窗或任何部分,乙方须支付因此而发生的维修费用。
18、 当收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发出的书面通知,列明要求乙方作出修理的项目,而该等项目属乙方责任,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执行该等通知,以所有可行的方式尽快实际地开展及进行该等工作或修理。如果乙方在接获该等通知的21天内,或在紧急情况下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开始以及继续尽力地迅速执行该等通知,或者乙 方在任何时间作出不履行合同的表现,或就该商铺的修理、装修或维护事宜不合作,甲方或其代理、员工和工人可合法地(不损害其重新进入的权利)进行该商铺并进行或驱使进行所有或任何因应该等通知的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合理成本和开支连同利息(利息按照当时中国银行公布贷款年利率加3%计算)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若有拖欠可与租金一样追讨。
19、 如果该商铺的排水道、管道、卫生或供水设备、或商场的其它地方由于乙方或任何员工、代理或获许可者的不小心,不当使用或疏忽而导致堵塞或停止,乙方应在甲方书面要求时支付甲方所有因清理或清扫该等堵塞而产生的合理的成本及开支。乙方亦不应排放任何腐蚀性或有害的东西进入该商铺的管道及污水渠,以免堵塞或积聚。
20、 乙方须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该商铺的内部免受火灾、雷暴、台风、暴雨或类似情况的破坏。在恶劣的天气状况下应确保所有对外的门或窗门紧闭。

21、 (a)  根据本补充条款附录一的规定,乙方不会使用或容许或容忍以该商铺或该商铺的任何部分作为乙方本身的生意(以下简称“生意)以外的用途;
(b) 商铺仅限于进行以下列明的(或以独立附录一)销售或服务项目;(销售/服务项目(附录一)由乙方提交甲方审批)
(c) 未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会提供任何上列项目以外的销售或服务。尽管有此条的规定,甲方有权决定增减或修改任何上列的项目或服务,乙方无权就此要求补偿或减租;
(d) 以本补充条款附录一列明的中文和英文名称经营生意。
22、 乙方提供高级服务予商场的顾客,以守秩序和合法的方式经营生意,训练职员适当及专业地提供良好顾客服务,以避免影响商业场为著名的商业中心的信誉和声名。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乙方必须保持该商铺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开放(除非是如农历新年等的习俗性停业、或因正常风险导致的损毁、或有理由无法不关闭该商铺进行维修或变更工程、或因盘点或翻新),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伸延至正常的营业时间之外。任何未得甲方书面同意而暂停营业超过3天,可被视作严重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及收回该商铺。
(b) 乙方不得进行任何拍卖、燃烧、破产、关闭或以此作为减价促销,或进行任何不道德的商业运作,惟本条款不阻止进行真正的周期性的、季节性的促销减价。
(c) 乙方必须将该商铺的窗户装饰得具有吸引力,以适合作为高级商业中心的方式照明。
(d)乙方必须保持商品或服务在前窗或入口的陈列柜内以及该商铺的正面展览,以达到甲方满意的程度和甲方认为与商场的名望及地位相称的标准。如果该等展品被甲方认为有碍于商场的名望和地位而要求变更任何展览品时,乙方应立即遵行。
23、 在该商铺的开业之前,乙方须取得所有应有的牌照和根据有关政府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登记。在本合同租约期内保持该等登记和牌照有效。
24、 乙方在营运该生意或任何活动时,均须遵守有关法律、条例、规则、审则或附则及条件(如有)和登记的规定,不会引致或容许任何违反本合同或可能令生意的登记/牌照被暂停、撤销或取消的事件发生。
25、 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收到任何政府机构或其它机构有关该商铺的通知时,尽快提供副本予另一方。
26、 任何损害或有可能损害该商铺或商场或甲方或乙方利益的影响发生时,甲方或乙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另一方。
27、 乙方不会或容许或容忍该商铺被用作任何非法和不道德的用途。
28、 乙方不会或容许或容忍该商铺被用作休眠或住宅用途,即不允许任何人士在该商铺内逗留过夜,除非是看更或守卫则可于其当值时间内逗留。
29、 除非是作乙方生意的存货之用,乙方不会以该商铺作为制造或贮存货物或商品之用,亦不会保留、收存、导致或容许有危险性的,爆炸性的,易燃或可燃的以及任何被危险物品条例或其不时的制订和界定为危险品的物品在该商铺,而令甲方按照有关法例需承担罚款,没收或处罚等,除非乙方可事先自费取得有关牌照或批核,可于该商铺内存放其生意需要的合法数量的燃油、液体气和烟剂。
30、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在商场运送货物。
31、 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保留任何动物或宠物,同时尽一切合理的方法预防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遭受由白蚁、鼠患、蟑螂或任何其他蛇虫鼠蚁类带来的危害。在甲方合理地提出要求和在合理的间隔期,乙方应自费雇佣灭虫承包商作检查。
32、 乙方在任何时间都不制造或忍受或容许该商铺发出可从该商铺的外面听到的任何声音、音乐、或噪音(包括扩音器、扬声器、电视、收音机或任何其它由制作或复制音乐或声音的仪器或器具发出的声音)。在甲方的角度(甲方拥有唯一的裁决权)而言,引起商场或其他商铺占用人或使用者的合理投诉的声音,即构成噪音搔扰。
33、 乙方不会导致或容许任何在甲方角度而言是不寻常的或讨厌的有毒气体或异味经由该商铺渗透或散发。
34、 乙方不使用或容许或容忍任何可能搔扰到甲方或商场的其他商铺占用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事物或行为。
35、 乙方不使用或容许或容忍由甲方供给的卫生设备作为其本身以外的任何用途,亦不会容许或容忍投进任何物件而导致的破损、堵塞或损毁,当甲方书面要求时,乙方支付给甲方有关的整改费用。
36、 在未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会或容许进行任何招揽生意的活动,或由乙方的员工或代理在该商铺外或附近、商场或大厦的任何部分派发任何单张、通告或广告物件。
37、 按甲方指定位置,停泊或使用或容许乙方的任何雇员、代理或获许可者将车辆停泊在甲方指定的停泊区域或装卸客货区。
38、 只在甲方不时指定的特定时间、出入口和楼梯装卸货物,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该等特定的详情。
39、 除了甲方指定的位置外,乙方不在任何公共区域弃置任何垃圾和废物,并且将该等垃圾和废物密封后放在批核的垃圾桶,直至垃圾被移离商场。如果乙方非以正常方式处理而由该商铺掷出或丢弃、或者容许或容忍掷出或丢弃任何渣滓、垃圾、废物和任何其他物件,乙方必须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赔偿甲方清理该等渣滓、垃圾、废物和任何其它物件的合理成本。
40、 不得晾晒任何衣物、布料或任何其它物件或类似性质的物件于该商铺或商场的外面。
41、 在未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以另一名号张贴、展示或容许或容忍张贴、展示或贴上任何可由该商铺的外面望见(无论是发光与否)的标志牌、标志、装饰、海报、旗帜、通告或广告等。乙方可将有助销售的合理需要的广告物品展示于该商铺内。乙方亦可将节日装饰展示、张贴在该商铺的外面,而乙方同意就此等装饰向商场的管理公司事先书面申请同意,条件是该等装饰不得伸延到公共区域。
42、 在未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以及不损害本合同补充条款第(5)条(J)(K)(L)款的前提下),不会张贴或展示或容许或容忍张贴或展示任何贴纸、单张、广告、标志及/或丝印于店面窗厨或玻璃门的任何部分。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乙方应立即移除上述的任何物件。如果在通知的指定期限内仍未移除,甲方保留权利代为移除,所有因此而产生的必需成本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或损毁。
43、 不以任何箱、盒、包裹、商品、垃圾或任何其它形式或性质的物件阻碍或堵塞或容许阻碍或堵塞商场的任何部分,除非是在甲方指定弃置该等物件的区域。除了甲方在下文可能的纠正之外,甲方、其员工或代理可在不给予任何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移离及处置该等障碍物而无须因此负上任何责任。在甲方书面要求时,乙方必须偿付甲方处理该等障碍物的一切实际成本及开支。
44、 不以任何商品或货物阻碍或堵塞该商铺之出入口或任何部份,或命名到原本的店面宽度减少。乙方必须确保该商铺出入口的顾客通道畅顺。
45、 不雇用任何保安机构就该商铺提供任何服务,除非是为了防止店铺盗窃和保护乙方、访客、顾客及占用人在该商铺内的安全。乙方必须容许甲方的员工或保安员在合理的时间内基于保安理由而进入该商铺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其员工或管理公司可在任何时间不予通知及有需要时强行进入该商铺在该等情况下,甲方、其代理、承包商、员工或管理公司必须将对乙方生意的影响减至最少,并修复因此造成的损毁。在强行进入的情况下,甲方必须实施合理的谨慎以减少损毁及通知乙方的职员到场。

46、 免除甲方以下责任:
(a) 乙方无论是在租约期内或期后任何到期应付之税款或罚款,是基于任何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份乙方或其代表、代理、或员工行为、失误、疏忽或违约导致;
(b)乙方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份违反或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合同或其它规定,或基于任何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份乙方或其代理、员工或获许可者的行为、失误、疏忽或违约的理由引起的诉讼、代价、索偿、要求、费用、损毁及损失;
(c)乙方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由该商铺流出的液体、固体或气体,包括但不限于水、火及烟等,所引的所有诉讼、代价、索偿、要求、费用、损毁及损失;
(d)乙方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份由于乙方使用或占用该商铺所引起的所有诉讼、代价、索偿、要求、费用、损毁及损失。
由于甲方、其代理、员工、承包商及获可者的任何行为、失误、违约引起的任何责任除外。
47、 乙方的任何承包商、员工、代理、获许可者及访客的行为、失误、疏忽或违约均视为乙方本身的行为、失误、疏忽或违约,需对甲方负责。本合同内“获许可者”一词泛指任何出现、使用及到该商铺的人士,无论是获得乙方的明示或默许,甲方、其承包商、员工、代理、访客和获许可者除外。
48、 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容许甲方或其代表在预先约定的合理时间陪同准租客进入该商铺观看及检查。甲方或其代理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乙方的享用权及生意的影响。
49、 乙方必须自费提供24小时的照明及通道予该商铺的店面。
50、 没有甲方的同意,不得调暗或阻塞任何属于该商铺的窗户,亦不得接受利益而同意任何人士调暗或阻塞任何属于该商铺的窗户。任何第三方提出要求或意图以加建任何新窗户、开孔、门径、通道、安装任何线路等侵占或使用该商铺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合理的步骤以防止任何第三方作出该等调暗或阻塞或侵占或使用的活动。
51、 不转让、分租、特许、分享或分用该商铺的使用权、或转移该商铺或其任何部份或任何利益、或容许或容忍任何由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人士所作出的安排或交易,以取得使用、拥有、占有或享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或破坏本条款的规定,无论是否有任何租金或其它报酬。本合同以乙方名义签署,在任何一方面均不限制前文的主要部分,以下的行为及情况,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批核,否则将被视为破坏本条款:
(a) 如果乙方是合伙,无论是由于现任合伙人的离世或退休而需加入一个或以上的新合伙人;
(b) 如果乙方是一个独立个体(包括合伙乙方的独顾的伙伴),该伙伴的离世、精神失常或其它残疾即代表无权再使用、拥有、占有或享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赋予遗产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个人代表、亲属、信托人或其个的任何委员会权力;
(c) 如果乙方是一个法人团体,任何接管、重组、混合、合并、自动清盘或转换持有主要投票权或控制权的人士(上述的最后一种情况,则指乙方是一家上市公司而其股票在任何坟的公开的股票市场或无可需通过交易而直接在市场出售流通。)该人士(无论单独或联同其他人)有权(无论直接或间接,以拥有主要股权、投票权、合约或其它形式)指派及/或撤销乙方的主要成员或控制权、或有权控制乙方的事务及政策;
(d) 由乙方给予法定授权书或类似的授权以行使权力使用、拥有、占用或享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份,或实际上使用、拥有、占有或享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份;
(e) 乙方示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更改商号名称。
任何未经授权的转移、转让、分租、特许、分享及分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权、拥有权或占用权、或违反本条款规定(无论是否有金钱报酬),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不损害双方就任何之前发生的违反本合的任何契约、条款及条件的权利的情况下,立即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
52、 乙方须服从和遵守以及令属下员工、代理和获许可者服从和遵守甲方根据本合同不时实施于商场的规章和规定,以及由管理公司实施于商场的规章和规定。在乙方的合理要求下,该等规章和规定的副本可预先提供给乙方。
53、 乙方须遵守和履行所有契约、负面的条件和限制(如有),乙方可由甲方处取得该等契约、条件和限制的详情。不作出任何可能违反商场的管理公契(如有)或地契的任何条件与条款的行为,容许及不妨碍管理公司执行职务及行使权力。
54、 当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后,乙方应以最实际可行的方法纠正其违反本合同的项目,或在甲方合理要求下尽快修正。如果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继续其违约行为,甲方以及所有甲方授权的人士可采取有必要的步骤修正该等违约行为,并由乙方承担费用。
55、 在免除甲方责任的基础上,偿付甲方就以下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收费、支出及开支(包括但不损害前文的主要部份合理地支付予律师、估价师、建筑师、工程师等);
(a)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拖久金额包括税费或可能税费。
(b) 预备及送达一切有关该商铺的维修需要的通知或时间表,而该等维修需要属于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责任或乙方违约的结果,以及必要的检查或监察工作,无论该等工作是于租约期内或期满后发生。
56、 乙方不作出或带来或保存于商场任何可能增加甲方投保风险的行为或物件。不作出或导致或容许或容忍任何可能令该商铺或商场就消防、雷暴、台风、及/或其它风险及/或当时进行的第三者的索偿无效的行为、或由于乙方或乙方容许或容忍的任何行为、契据、事件或事情而令到保费增加,甲方有权在不损害其它修正的前提下,要求乙方赔偿有关增幅,乙方并须全面免除甲方任何基于乙方违反本条款造成的后果而蒙受所有的损失、损毁、索偿及要求。尽管合同有任何规定,甲方不保证就该商铺及/或商场及/或所有或任何乙方存放于该商铺内的货品或财物承担任何风险。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应负责该商铺内的财物的保险;不就该商铺投保任何甲方不时已投保的风险,不违反本段规定而扣留任何由保单产生的款项;一旦得知任何可能影响该商铺或商场或该设施保单、或任何破坏或损毁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
57、 有关乙方遵守法例:
(1) 遵守法例,免除甲主(甲方本身的失误、疏忽或遗漏除外)违反影响该商铺或其使用权及占用权的任何政府、法定、公共或其它机构的法例或规定或指引。
(2) 执行所有工作,取得所有证书及牌照,提供及保存该等证书或牌照或作出安排以合符其它法例或规定或指引,或根据该等规定或指引于该商铺经营乙方的生意或经许可的用途而执行、取得、提供或保存。
(3) 不作出或遗漏作出(甲方方面并无失误、疏忽或遗漏)任何事情,令甲方基于任何法例或规定或指引而产生或被征收任何罚款、损毁、赔偿、代价、征税、收费或开支。
(4) 一旦收到任何政府、法定、公共或其它机构有关该商铺的通讯,乙方应立即提交一份副本予甲方。在甲方合理要求下,乙方同意协助甲方提出该等反对、抗议或上诉。
58、 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以下条款将视情况适用;
(a) 乙方应安静地将该商铺连同所有甲方在本合同开始日提供的家具、配置及增加项目以良好、干净、可修复的状况(轻微的剥损、原有的及结构性的损伤除外)交还甲方,除非甲方有其它说明。如果乙方未能以上述状况交还该商铺,应偿付甲方有关采取应有步聚或纠正该等错误的成本及开支,金额相当于租金及管理费。乙方并应支付本租约的所有其它费用,直至所有错误纠正为止;
(b) 乙方可搬走其本身家具、配置和其它增加和安装项目(甲方的家具、增加和安装项目除外),但必须要自费修复所有因此而造成的损毁;
(c) 乙方应在甲方的要求下移除该商铺内的该等家具、配置或安装项目,复原该商铺的原来状况,无论乙方在甲方同意或不同意下作出过任何变更、破坏或其它工作。甲方并不要求乙方复原容许安装于该商铺的洗手间、空气处理器、风机及油管等;
(d) 移除或甲方可选择由乙方付出合理费用给甲方,由甲方移除于商场的每一个标志、通告或其它属于乙方或持有乙方称号的人士的通识,以及修复所有因该等移除而造成的损毁;
(e) 在合同期最后三个月内的任何合理时间,甲方可预先约定而进入该商铺,以清点需维修项目的状况,列备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f) 以上(e)点所述的清单将以一个合理的成本价格,由双方平均分担。如果该清单是由乙方聘用的独立第三者所开列,乙方应:
(I) 完成该清单内属于乙方责任的项目;
(II) 支付甲方有关该清单内属于乙方责任的项目的费用,付款后乙方就清单内项目的维修及/或复原的义务即告解除。
59、 甲方另同意乙方的以下条件:
(1) 乙方在按时及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租金,并遵守及履行本合同、规定和条件后,可在租约期内享用该商铺,不受甲方或任何声称合法受托于甲方的人士的干扰。
(2) 就商场及该商铺支付该由甲方承担的税项。
(3) 甲方应保持商场和该商铺的结构和外墙、主要渠道和管道、主要下水道、主要电缆和主要电线到达该商铺的主要或其它供应点、入口、出口、楼梯、平台、通道、洗手间、另其它供给商场、乙方、其员工、代理、获许可者共同使用的设施保持清洁、可修理的正常状态。甲方无需为违反本义务负上责任,除非及直至乙方就修理、不清洁及不适当的状态给予甲方书面要求,而甲方在一段合理时间后仍未采取步聚修复。甲方可免除承担因乙方、其员工及代理的疏忽、失误或遗漏而应付的赔偿。
(4) 乙方认为有需要时,应自费重漆、整修该商铺的对外门户,或在甲方认为该等工作有需时,乙方也需进行。
(5) 尽力使该商场的管理公司在下文界定的正常时间内,保持公共照明、消防警报及防火设备、空调设备(如有)及保安系统(如有)、水电供应等正常运行。无论如何,甲方不需为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上述设备在任何时间未能正常运作(无论是否因为甲方、其承包商、员工或代理的疏忽、失误或任何其它理由而引致)而导致的乙方的任何损失、损毁及伤害承担责任。
(6) “正常营业时间”为上午  十 时至下午  十 时。该等时间可由甲方给予乙方不少于壹个月的书面提前通知而作出修改。如乙方需于正常营业时间后继续营业,必须于一个星期前向管理公司要求安排“超时中央空调”,而管理公司将按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费用。“超时中央空调”收费标准将于每年调整。
(7) 甲方应投保其认为合适的金额并保持该商铺因火灾或其它类似风险而导致的损失及损毁的保险,以及支付所有保费以保持该保单有效。
(8) 推动甲方认为适合并保持商场成为高级购物消费中心的管理服务。
(9) 遵守及执行有关商场契约及条件、以及和管理合同有关该商铺的契约和条件。
60、 如果该商铺或其任何部份因火灾、台风、暴雨、虫蚁、天灾、战乱或其它任何甲方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而毁坏或损毁,或者如果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非因乙方的失误或任何行为导致被有关当局宣布为危险商铺、不可通过或不适合使用及占用,或者如果商场或其任何部份被指令关闭,租金、空调费用及双方同意支付予商户协会的费用、或其比例部份应停止支付直到该商铺修复或复原,但由乙方承担的管理费、其它杂项支出应继续由乙方支付。甲方并无义务去修复及复原该商铺。此外,如果该商铺的整体或其被破坏、被叛定不可通过或不适合使用及占用、亦不能修理及复原,而该判令於破坏或损毁、或任何上述情况发生后6个月内仍未撤销,双方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就之前发生的索赔或违约事项的权利的前提下,可在该等情况修复或该等判令撤销前以3个月的书面通知给予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果甲方和乙方未能就租金比例或减免的金额於该等通知的30天内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申请由当地的仲裁委员会裁定,有关仲裁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
61、 其它声明:
(1)如果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其它款项到期而未能於21  天内付清,乙方应(无论是合法地或正式提出要求与否)额外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加3%、由到期日至清缴日计算的滞纳金付给甲方。滞纳金在议决之前或之后均每日计算、每月复合。此条款不赋予乙方可扣留或延迟缴付租金或任何其它到期款项的权利,亦不损害、影响或减损甲方在收回款项方面的权利。
(2)在不损害甲方权利的前提下,如果乙方不缴付租金或发生违反本合同的事件,甲方有权、并且乙方谨此特别授权甲方可截断该商铺的电力及空调,以及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该商铺内的所有物件,包括货物、商品、设备、家具及配置等。所有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
(3)如果租金或其任何部份在到期后21天内仍未清付(无论是合法地或正式地提出要求与否),或者如果乙方没有忽略遵守或执行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的任何规定或条款,或者如果乙方破产或即将清盘,或被申请倒闭或破产,或者如果乙方解体或作出任何组合或债务安排,或者即将被对於该商铺内乙方的货物执行法庭判令,当任何该等情况发生时,甲方或任何代表甲方的人士可合法地在之后的任何时间重新进入该商铺或其任何部份,拥有和享用该商铺,本合同即告完全撤销。同时在不损害甲方就乙方的任何拖欠、违约或不遵守或不执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规定和条款可采取行动的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减所有因此而带来的损失和损毁。所有甲方因此支付的合理及适当的法律及其它费用,可作为债项向乙方全数追讨。
(4)甲方可以下文所述的方式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而行使重新进入该商铺的权力,即使没有实质进入仍赋予甲方全面和足够的行使权力。
(5)甲方接收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或利息,不得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规定和条款的任何违约、不遵守或不执行行为的追究权利。
(6)双方的任何员工、代理的任何行为、失误、疏忽或遗漏应被视作该方的行为、失误、疏忽和遗漏。
(7)该商铺的到期租金如果未能在本合同前文指定的时间和方式预先支付,应被视作拖欠。
62、 押金(即租赁保证金):
(1)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支付甲方相等于三个月的租金、管理费及空调费的款项作为押金,以保证乙方在本合同列明的租期内遵守和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和条款。签署本合同时即应支付押金。乙方并应于调整租金生效的第一天因应调整的租金金额支付予甲方押金的差额。该押金在租期内由甲方保存,不需付给乙方任何利息。如果乙方发生任何违反或不遵守或不执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和条款,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以该押金支付任何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或损毁。甲方亦可在任何该等情况下选择不终止本合同而在该押金内扣减任何因乙方违反、不遵守或不执行本合同的结果而引起的财务损失。在该等情况下,作为延续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乙方应补回遭扣减的押金金额予甲方。如果书面要求下乙方仍未补回该扣减的押金金额予甲方,甲方有权重新进入该商铺及终止本合同。在任何情况之下乙方不应将此押金视作保留租金。
(2) 根据前文该押金将于本租约期满及该商铺交还甲方后60天内、或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就任何违反、不遵守或不执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条款的索偿得到解决后30天内,以较迟者为准,不带利息退还予乙方。如果甲方转移其于该商铺的利益,甲方可转移该押金、利益及责任予其继任人(乙方谨此赞同该转移),继承甲方该等利益的继任人应负责根据本合同的条件付还乙方该押金。转移后甲方应解除其在本合同内退还押金或其任何部分予乙方的义务。
(3) 因应本合同分别列明的月租、管理费的升幅或调整,乙方应于该等升幅或调整生效后的14天内,支付该升幅或调整作为押金。
(4) 乙方在甲方要求下,应支付甲方认为可担保乙方在该商铺进行任何已批核的装修、变更、修改、更新、改善或装饰的工作的任何期间执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义务的款项予甲方,作为押金。该等款项将于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而乙方复原该商铺至甲方满意时,不带利息退还予乙方。或因应该等任何已批核的装饰工作收取的押金,于该等装饰工作完结、达至甲方的满意及清除垃圾后,不带利息退还予乙方。
63、 担保协议
如果乙方为一家有限责任的法人公司,本合同以附带两位乙方的董事的担保协议为签署的条件,该等担保协议的格式由甲方指定以担保乙方正确及谨慎地执行其于本合同下的义务,并免除甲方由于乙方使用及占用该高铺而发生的任何性质的索偿。如果乙方不能签署担保协议,必须用甲方可接受及批核的格式,提供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银行担保信函,担保相等于押金的金额。
64、 规定:
(1) 甲方保留权利,可不时及以不少于1个月的书面通知乙方,可修改、采用或废除规定,该等规定可视为运作和维持一处高级商场所必需的,该等规定可在要求时提供给乙方检阅。
(2) 该等规定应作为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条件的补充,不应在任何方面减损该等条款和条件,亦不应削弱乙方获得的权利。如果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与规定发生冲突,以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65、 诠释及其它
(1) 乙方同意只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条件可支配双方应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放弃所有(如有)现有或将来不时生效的立法给予乙方的免被收回该合同或逐出该商铺的权利。乙方同意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不管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将该商铺交还甲方。
(2)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失误、违反或不遵守、不执行乙方义务的宽恕、原谅或忽略,不构成甲方就任何继续或其后的失误、违反或不遵守、不执行放弃权利,或因此而在任何一方面废除或影响甲方就该等继续或其后的失误、违反或不遵守、不执行的权利和补偿。除非得到甲方书面签署的声明,不得推断、由行为中暗示、甲方的忽略中获得甲方的宽免。任何对特定事件的赞同仅限于针对该事件,不得认为是对任何本合同的规定的豁免或放松,亦不得诠释为免除将来取得甲方的特定书面同意的需要,除非是获得该等免除声明。
(3) 本文内规定需要送达的通知,如果是送给乙方的必须充分地送达,以挂号邮件或投递送到该商铺或最后得知乙方的营业地点或由乙方不时通知的郴州地址。如果是送给甲方的亦必须充分地送达,以挂号邮件或投递送到以上提供或由甲方不时通知的地址。经由上述的挂号邮件方式送递的通知,将于投寄日后2天视作生效。
(4) 乙方谨此承认,并无为得到此合同而付出罚款,赏金或贿赂予甲方。
(5) 并无任何在本合同或任何牌照、赞同或甲方的批核所包括或暗示的事物,可被视作甲方或其代理的契约、保证或表示,该商铺可以或适合作为核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乙方可增加或修改任何用途而无需要获得有关的政府、公共、法定或其它相关机构或承保人或任何于该商铺拥有权益的人士的批核。本合同已列出双方的所有安排,以及确认甲方或乙方并无违反任何其它的契约、保证或表示。如果双方达成该等其它契约、保证或表示,则此文的契约、保证或表示即告撤销,不再生效。
(6) 如果在本租约期满后超过14天仍有财物存放在该商铺内,甲方或作为乙方的代理(甲方获得乙方不可撤销的任命)可移离、储存、及以销售或其它方式处置该等财物,并保留有关销售的收益。乙方应免除甲方承担对任何参与交易的第三者应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及其它支出。
(7) 本合同不以暗示或其它方式赋予或包括给予乙方就该商铺毗邻及附近的任何土地、空间或地基等任何权利、特权、地位或利益。
(8) 除了租金之外,任何本租约项下的到期款项均可如同欠租一样追讨。任何租金或可如同欠租一样追讨的款项,在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期限仍未缴付,将被视作拖欠。
(9) 到目前为止,甲方依法无需为任何损失、伤害、损毁、烦扰、不便、乙方、其员工、代理或获许可者因下列后果蒙受的费用和支出而对乙方负上责任;
(a) 任何由于疾病、工业行动、私人或物料的储存、或任何其它非甲方控制的原因而导致的商场或管理服务的中断;
(b) 任何设施的失败、停止、波动、中断或暂停运作;
(c) 任何商场的保安或安全布置的失败;
(d) 商场内任何地方泄露的任何液体、气体或固体,包括但不限于水、火和烟雾;
(e) 任何商场内的任何其它商铺的员工或占用人(而非甲方的员工或代理)的任何行为、疏忽、失误或遗漏;
(f)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本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停止支付,
以上必须是甲方因应实际的可行情况应给予书面通知,及运用一切可行的办法尽快使任何中断的服务或设施维修复原。
(10) 本合同不包含或暗示利用或视作利用限制甲方就商场的任何其它部分、任何毗邻或连接的商铺的使用,或给予乙方权力或利益以实施或经已实施或制止发表或修饰任何契约、协议或条款,或制止或限制发展,假如不违背及影响本文中乙方的权利的话。
(11) 当火险或其它保险通过甲方索赔时,无论以佣金、折扣或其它方式的一切款项绝对属于甲方,甲方无需向乙方说明。
(12) 甲方保留权利以任何名称命名商场,甲方有权决定在任何时间或不时更改、转变、取替或放弃任何该等名称。乙方无权就该等转变向甲方追索任何赔偿,只要甲方给予乙方、邮局及其它有关政府机构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
(13) 除内文有其它说明,带有阴性的文字应包括女性和中性的意义,单数的文字应包括众数的意义,反之亦然。
(14) 任何时间当乙方包括了两个或以上的人士时,该等表述应包括所有或那些人士的任何一位,由该等人士或其中一位表达或暗示的责任应被视为由所有那些人士共同及个别表达或暗示。
(15) 各方应就本合同的条款寻求独立意见并自行承担有关预备和完成本合同的费用。
66、 乙方租用该商铺之面积,如最终经双方测量确认之面积出现面积差额,较原定租用之面积相差不高于百分之十(包括“十),按多退少补之原则处理;如租用面积相差高于百分之十,双方协商解决。
67、 如乙方要在承租之商铺内进行以下工程,必须由甲方指定承建商进行,费用一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向管理公司查询有关详情。
(I) 电办系统
商店的总电源开关及开关房内任何主要电力供应改动工程。
(II)空调系统
空调供应冷水管改动工程。
(III)消防设施系统
现有消防系统改动及增加工程。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一:
销售/服务项目(说明)

1、 经营该商铺的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2、 销售/服务项目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