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机安装不当法院判决移机提要:这是一起涉及相邻关系的通风权妨害的案例。依据现代民法物权法,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空调机安装不当法院判决移机
空调机安装不当法院判决移机
陈某与潘某居住在同一楼道的相邻房屋,这一墙之隔的邻居,多年居住在一起都和睦相处,相安无事。但当潘某购置一台分体空调后,却因空调户外主机的安装问题引起了一场纠纷,最后纠纷就发展成为民事诉讼。起初潘某将空调户外主机安装在陈某家窗户的边沿,因陈某提出异议,潘某遂将空调户外主机垂直下移至陈某窗户的下方。后因陈某再次提出异议,并要求潘某将主机从陈某家所属的外墙移走,潘某遂将空调户外主机移装至自己家阳台西侧的墙上,但却距离陈某的窗户仅55厘米。由于陈某窗户通风的方向只能是南北向通风,而且只能是来自潘某阳台的一侧,因此,陈某认为潘某所安装的空调户外主机排出的热气使其无法开窗通风,给其生活造成了妨碍。为此,陈某先后通过居委会和工厂领导出面调解,居委会及工厂领导查看现场也认为潘某空调户外主机的安装位置不合适,均向潘某提出移机的调解要求,但潘某坚持不同意移机,调解因此失败。陈某在调解失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判令潘某移走空调户外主机,排除妨碍,保障原告通风权。
这是一起涉及相邻关系的通风权妨害的案例。依据现代民法物权法,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与相今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通风和采光。这是关于相邻不动产的通风、采光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其中心在于赋予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于建筑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所承担的不得妨碍相邻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通风和采光的义务。同时现代民法物权法规定,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有妨碍相邻方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通风或采光的危险量,相邻方有权提出异议,并可请求采取避免阻风、遮光的措施;造成妨害的,可以请求妨害赔偿。根据我国现今民法审判实践,请求采取避免阻风、遮光的措施,可以包括全部或部分拆除相邻方所有或使用的影响他方通风、采光的房屋或其他工作,或者仓储楼层、降低高度,刈除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树枝等。
就本案被告潘某使用空调冷气机本身并无过错,我国现行法律对安装空调冷气机而生产的相邻关系也无具体的规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法律精神,潘某在使用空调冷气机时对相邻方产生的损害不得超越相邻方通常可以容忍的义务限度。本案中,由于陈某的居室只能是南北向通风,而潘某虽将空调冷气机户外主机安装在潘某自己家阳台西侧外墙上,但由于该户外主机距陈某家通风的窗户尽只有55厘米,所以潘某的空调冷气机户外主机所排放的热风在客观上起到了对陈某生活的不良影响作用。
本案审理法院据此判决,判令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空调冷气机户外主机移至对陈某家生活不构成妨碍的位置。一审后,潘某不服提出上诉,www.fdcew.com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避免空调冷气机户外主机安装造成相邻方合法权益的损害,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要求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并具体规定了空调设备与相邻方门窗的最小距离,其中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KW、2KW~5KW、5KW~10KW、10KW~30KW空调设备与相邻方门窗的最小距离分别为3米、4米、5米和6米。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上述规定要求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邻方权益的措施,并通过协商,与相邻方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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