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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谢瑛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级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江苏物业律师网www.nj933.net创始人,该站首席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谢瑛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承对客户认真负责的精神及敬业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等复杂、疑难案件,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谢瑛律师熟悉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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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30)
http://www.nj933.net/article.php?id=1889  发布时间:2011-08-15 点击率:6604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释义 ] 本条是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要有一定的场所、空间等物质条件才能进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 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前期物业管理一开始,物业管理企业就必须要落实物业管理用房,以便进行物业管理活动,因此,物业管理用房在物业管理企业承接验收物业之前就需存在,所以需要建设单位在开发的物业中事先预留,一般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方案在物业的规划设计阶段就应该作出。我国地方的物业管理法规都对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问题进行了规定,有的地方还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因此,建设单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一般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 物业管理用房应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这样才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

2. 物业管理用房要有必要的面积。建设单位要提供必要面积的管理用房,避免面积数额不足而导致开展有关物业管理活动的困难。